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9-03 10:1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 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002 年 4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62002002)
本条款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斗殴、拒捕或越狱;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借款,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缴和垫缴保险费、 借款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
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或趸缴的保险费缴付方式。分期缴付保
险费的,缴费期分为 6 年、12 年、18 年、24 年 4 种。除趸缴保险费外,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