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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0:0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

  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保险金额。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是否投保可选保险金额,

  可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保险金额(如果您选择投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逐年递减。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递减比例表》(见附表)中该保单年度对应 的比例;

  (2)可选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

  伤害(见 9.5)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按被

  保险人高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