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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3 09:5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 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18。

  15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6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

  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17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

  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18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

  申请的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 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 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 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第二十五条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