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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09:25: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 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 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 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

  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

  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 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 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