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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09:25: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

  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 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 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保险金限制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

  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

  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