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4:17: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交银康联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10年1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ampl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6.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7.2 未还款项
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 变更
7.4 被保险人变更
7.5 合同内容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团体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8.3 周岁
8.4 全残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机动车
8.10 医疗事故
8.11 非处方药
8.12潜水
8.13攀岩
8.14探险
8.15 武术比赛
8.16特技表演
8.17未满期保险费
8.18法定身份证明
8.19利息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10年1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 立的“交银康联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