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2014-09-02 14:0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意外身故 重大疾病 住院津贴 意外伤害 分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5岁 | 838.00元 | 1年 |
分红4500元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9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3.0万 身故7.5万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45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