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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宝赢之选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2 14:05: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 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其他

  第二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 到您向我们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瑞泰宝赢之选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其他 6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我们更改的住所或 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

  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或我们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 任何合同内容。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将按本���同 第13条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或被宣告死亡,您不能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第三十二条客户信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 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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