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09:3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定期寿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选择,但最短为5年,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犹豫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您退还的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
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收到本附加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应退还的投资单位数,退还至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