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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因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7 14:0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

  可以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2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

  保险��。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周岁(指出生满 15日的婴儿)至 65周岁(含

  65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 算基础。

  投保时,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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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特别提示您: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系附属于所对应的主被保险人而存在, 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当我们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我们对主被 保险人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将同时向您返还该 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

  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我们将签发

  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 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 2)、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 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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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意外身故(释义 7)。

  9.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 意行为;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 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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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不得指定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

  理:

  (1)没有指定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疾病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3)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疾病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 顺序的,推定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