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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爱家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7 11:3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家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

  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25 周

  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前一日 24 时和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 四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 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

  告知的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