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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0:4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华夏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 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

  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 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 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在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

  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

  Z 保险金的申请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

  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 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3.1 受益人

  一、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贵单位与

  被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贵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三、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贵单位在指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