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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终身寿险(分红型,2011)

2014-08-27 10:3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6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不能超过 80周岁。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0.1.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当时有 效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生命关爱提前���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0.1.3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 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 12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 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及其他各项给付均相应减少,其中减少比 例为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所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20.1.4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您其后应交的本合同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1.2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 发生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红利

  23.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23.2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23.3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及其利息。

  23.4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23.5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年金选择权

  24.1 在本合同生效满十年且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您可以从我们提供的三个年金转换年龄选项中选择一项,在被保险人 到达您所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时,您可以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

  24.2 我们提供下列年金转换年龄选项: (1) 被保险人年满 55周岁;

  (2) 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

  (3) 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

  24.3 若您行使年金选择权,我们将以我们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为标准计算被保险人的年领年金金额,并自被保险 人到达您所选定的年金转换年龄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 保险人身故前未领满 20 年年金,我们将按照年领年金金额的 20 倍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余额一次 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满 20 年年金,则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从您行使年金选择权的即 时起,我们将不承担本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