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康逸行女性母爱疾病保险
2014-11-18 10:1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
1
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 7、 8、9、10 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
保险金 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险 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 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4.2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
肿瘤保险金 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
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
责任自动终止。
2.4.3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 护理辅助金 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 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 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 元。
2.4.4
女性疾病保险金
2.4.4.1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 9 条)
保险金 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实际手术费向被 保险人额外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下列两 项中的最小值: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或
2) 人民币 10 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 部分进行赔付。
2.4.4.2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
保险金 特定手术(见第 9.2 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
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2.4.5 生育保险金
2.4.5.1 怀孕期并发症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
准)10 个月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
2
金 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并发症(见第 10.1 条),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2.4.5.2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 如果被保新生儿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
疾病保险金 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见第 10.2 条)时,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万元。
2.5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
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7、8、9、10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 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