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07 10:4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女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女性原位癌(不包括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了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且每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申请金额为保险金额;
2.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女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女性原位癌(不包括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了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定义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且每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六条 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