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优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怎么样?
2014-09-10 13:48: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约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附约所指的“额外利益给付 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 “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給付
一、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罹患本附约所指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后,由被保险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由“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种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相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计算、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欠缴 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本公 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计算、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约有关内容。变 更本附约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貼批〗,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附约终止
本附约的保障会在下列任何一个较早日期自动终止:
一、 基本保险合同终土、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繳清保险,,;
二、 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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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完成“额外利益给付”之后。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约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 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我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释义
医疗机构: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鈒或二級以上的综合性专科医院,但 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妊娘期疾病
〔1 ‘) 郑漫性金管内凝血(!)!^〉:
是指具有组织因子活性的物质进入血流,以致血流中产生了纤维蛋白,从 而启幼了血凝过程,结果凝血因子过度消耗而引起广泛出血 ⑵宫外孕:
是指受精卵种植于子宫腔以外的部位。
⑶水爱牧胎块:
是指变性妊娠的末期铖毛膜的绒毛形成滤泡,附着在大绒毛的茎上,外形 象一串葡萄。 ⑷产后严重抑郁:
是指由分娩直接引起的一种精神状态,其特征为失去自知力,妄想、梦魇、 幻觉及有自残或伤及婴儿的想法。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或入住精神病院接 受精神治疗。 ⑶胎死腹中:
是指被保险人的胎儿在胎龄28周或以上时死亡。 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
是指一种特殊的常染色体失常,多了 一条额外的21号染色体。临床特征 为肌张力低、小头畸形、短头畸形、枕后扁平及精神和体格发育迟缓。本病 的诊断是以目前普遍接受的唐氏综合症的诊断标准为基础,并由合格的 医生确证。 ⑵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是指因神经管缺陷所致的脊柱闭合缺陷,导致脊髓膜脊髄膨出,隐性脊柱 裂不包括在内。 ⑶法洛氏四联症:
是指一种先天性心脏病,有严重或完全的右室流出道梗阻,容室肥厚伴室 问隔缺损,这样右室未经氡合的血流可绕过肺动脉直接进入主动脉。 ⑷食道闭镇及食道气管瘘:
是指近端食道发育异常,终止于一盲嚢或构成与气管相通的瘘管。 ⑶脑积水:
是栺脑室中脑积液过量的蓄积。 ⑷初生期内天折:
是指被保险人的婴儿于娩出后30天内死亡。 1 爱滋病:是指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