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优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怎么样?
2014-09-10 13:48: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 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 故发生在繳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 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 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擻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佘额。身故賠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 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眼。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給付将按以 下比例计算:
第二条 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險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 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 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佘額。
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基本保险合同(簡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組成 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亙有沖突,则以本附约 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 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约的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患有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給付事改”,“本公 司”将依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额外利益给付金额’,賠付予被保险人,此项保 障仅提供一次,一经赔偿,本项“额外利益给付”即終止。
1. 妊娠期疾病利益給付
是指在本附约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约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怀孕 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
(工)“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0 “宫外孕” 0 “水囊状胎块”“产后严重抑郤” (^) “胎死腹中” 2‘ 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利益給付
是指在本附约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约最后复故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的初生 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 (工)“唐氏综合症” ⑶“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0 “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瘙” 〔5〕“脑积水” (石)“初生期内天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或在下列期问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约所指的“额外利益 给付”事故,“本公司”不负給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毆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乂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亊行动、暴乱或武装敉釓;
九、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期间;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所导致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若在投保时, 向“本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由于本附约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本附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等同 于主契约。
第五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險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约,并对于 本附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本附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 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 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