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09:0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GTADD1 )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见
释义)时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
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
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
积最高以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GTADD2 )
本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
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合同内载明,则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
患本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并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
性胆管炎、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
险告知书、健康声明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TADD。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保险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