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09:0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成员组织的、或由旅行社承办的旅行人员或旅行团成员(包括旅行者及为
旅行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且年龄在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见释义)之间,均可作为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GTADD1)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见释义)时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 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
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
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
积最高以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GTADD2)
本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 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合同内载明,则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
患本合同列明的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并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
性胆管炎、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