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2:1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
日为限)。
3.转院治疗: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4.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见7.6)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6.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7.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0%。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12)、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7.13);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4)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5)、跳伞、攀岩(见7.16)、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7)、摔跤、武术比赛(见7.18)、特技表演(见7.19)、赛马、赛车;
(11) 疗养、康复治疗(见7.20)、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21)、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4)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者康复治疗;
(15)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6)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已患疾病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