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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中国境外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2:1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应按照本附加合同3.1项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3.3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合同解除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9)。但对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以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2被保险人的义务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代付款。

  6.3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6.4法律适用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境内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境内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事发地和住院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

  6.5其他一般条款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由于救援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本公司不承担医疗急救责任。

  6.6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