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保险期间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 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 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 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
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
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 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 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 ,经医院医生4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要且合理的费用5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 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 的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2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 路线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陆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 车和轮船,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及出租车除外。
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