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纵横四海境外公共交通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56: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第(3)、(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各项补偿金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保险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4、住院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被保险人相应的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所签发的住院费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 释义
一、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并正常经营的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康复病房以及其本院之外的任何分院(本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除外)、联合病房、其他任何从属医疗单位或机构。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所有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但本公司保留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对上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做出增减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上述医院名单的增减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名单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增减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需紧急就近入住医院,则其入住的医院将不受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及本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所限制,但仍需符合主合同释义中约定的医院定义。
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