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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畅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09:4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管制药物(释义四)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九)、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一);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二)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七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第七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本条若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则不发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付费搭乘固定航线的民用或商业航班之飞机,因遭劫持且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被劫持中届满并逾期,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累计给付金额已达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