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旅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1:06: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过程中,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 或在乘坐电梯、自动扶梯(矿井和建筑工地上的升降机除外)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3.2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累计给付的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已达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各项保险金给付的���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 药物过敏;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