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3:4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三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如有增值给付金,则不包括所有利息及增值给付金)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予投保人,如有增值给付金,则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收到书面撤销申请当日为准(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以下金额:
(1)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不包括所有利息及增值给付金)。
(2)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其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
|
保险单年度 |
比例 |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4.0% |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3.0% |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2.0% |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 |
第五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三十六条 效力恢复
若因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单管理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则本公司将按照合同效力中止首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各投资账户的卖出价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