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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3:4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的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应经本公司按初始费用百分比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的该初始费用百分比为5%(百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保单管理费收取日(释义二十一)的卖出价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保单管理费收取日前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保单管理费,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

  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七点五元。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有效;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第二十六条 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选择多个投资账户,则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从本合同项下的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换至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应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本合同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前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本公司将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先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