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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财宝B款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3:4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五千元。

  第五条 转换年金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投保人可于下列期间内申请行使转换年金选择权,本公司将用个人账户价值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购买年金产品,该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公司收到书面转换申请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

  (2)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为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

  若投保人申请转换年金产品,且经本公司核准并实施该转换,则本合同即时终止。本公司将按年金产品的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付年金。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五)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六);(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