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8-20 14:2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5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50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身故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u 签收合同后10天内您享有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 1.5
u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2
u 您有权解除合同………………………………………………………………………………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u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1 趸交保险费 |
6 如何进行部分提取以及投资账户的转换 |
1.1 合同构成 |
4.2 追加保险费 |
|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您的保单投资账户和我们的理财账户 |
6.1 部分提取 |
1.3 投保年龄 |
6.2 投资账户的转换 |
|
1.4 合同的签收 |
5.1 保单投资账户 |
7 合同解除 |
1.5 犹豫期 |
5.2 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3 初始费用 |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2.1 保险期间 |
5.4 高额保险费奖励 |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2 保险责任 |
5.5 保险费进入各理财账户的比例 |
10 如实告知 |
2.3 责任免除 |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 保险金的申请 |
5.6 投资授权及投资风险 |
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3.1 受益人 |
5.7 理财账户的设立、撤销、改变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5.8 理财账户单位价格的计算 |
11.1 年龄错误 |
3.4 司法鉴定 |
5.9 资产管理费 |
11.2 合同内容变更 |
3.5 保险金给付 |
5.10 保险单月费用 |
11.3 地址变更 |
3.6 失踪处理 |
5.11 部分提取和退保手续费 |
11.4 争议处理 |
3.7 诉讼时效 |
5.12 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和交易的暂停和推迟 |
12 释义 |
4 保险费的支付 |
|
中意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B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2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B款”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根据您对首次投资时间的选择,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您选择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计价日进行投资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2)如果您选择在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计价日进行投资的,我们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以及我们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保险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和投资账户买卖差价。其中本合同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完整有效的犹豫期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进行首次投资时间的选择,我们在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计价日将首期保险费的可投资部分转入理财账户。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2.2.1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5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50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且身故时已满65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 ×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我们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