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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福瑞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10:1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11.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释义

  12.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保险单周年日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5保险单月度日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个月(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6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7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不可逆(注1)失明(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