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09:3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养老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 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 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 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 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 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
择。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