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1-17 10:56: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 24 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 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保障
2.3.2.1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3.2.2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
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 1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 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提前给付保险 金; (3)在确认全残满 2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
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70%向被保险人提前 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 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 达到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3.3 生存给付
2.3.3.1 体检津贴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
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 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被保险人年满 9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3.3.2 安康礼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2.3.3.3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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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除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 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 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