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10:4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 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 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 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 对应日。
12.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2.4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5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 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6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