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百年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10:3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 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10.4.2. 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向您返还给保单的现金
价值作为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包含任何红利的分配)自收到 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 =退保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红利累计金额 - 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 息(如果有)-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有)
10.4.3. 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我们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若我们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
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10.5.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自动终止:
1.本合同满期后;
2.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1. 如实告知义务
11.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我们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提示和说明,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您已交 保险费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及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会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1.3.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 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 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以下(2)、(3)款 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交保险费与 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 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
通过仲裁解决,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释义
13.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 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3.2. 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1);
(2)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
(3)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