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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09:21: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 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累计的已 缴保险费的 105%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 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2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全残额外给 付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五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 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满期给付 本合同分为 A、B、C、D 四种,代码分别为 LEC(A)、LEC(B)、LEC(C)、 LEC(D)。

  LEC(A)的投保年龄为 0-17 周岁,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 50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

  LEC(B)的投保年龄为 18-29 周岁,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 68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

  LEC(C)的投保年龄为 30-47 周岁,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 80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

  LEC(D)的投保年龄为 48-60 周岁,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 98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 24 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保险金 额的 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在保单周年日给 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至本合同期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 日。但期满时不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期满日,我们按 2.3.3 约定给付 满期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直接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生存保险金,剩余部分继续存放于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剩余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