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2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2.3.1 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 A、B、C 三个品种,分别简称 BDAA、BDAB、BDAC。

  BDAA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B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C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 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 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 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 2.3.2 给付全残保 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 故、全残保险金、年金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 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BDA。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 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