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 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 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年金给付本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BDAA、BDAB、BDAC。
BDA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
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
项为限。
2.3.3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
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 给付全残保
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
故、全残保险金、年金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
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 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给付的受益人、生命末期给付的受益人及被 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给付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