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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无忧丁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1 09:1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四条 减额缴清

  减额缴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减额缴清。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减额缴清保额,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缴清。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