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富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15: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RPAC。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 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 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的有效身份证件。 RPAC 4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 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投保人已交全部保险费减去我们已付全部生存现金后的金额。
二、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 3 个保险年度之日起,在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3)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 4%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 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 、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