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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4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4.3.4离职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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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保人出具的有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明。

  4.3.5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

  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定额

  等比递增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

  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最低交费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在投保单

  上载明。

  6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6.1保证收益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单

  位交费”部分,下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或会计年度期间需结清账户余额时,本

  公司按照账户资金经过时间和本合同保证利率计算各个账户的保证收益并分别记

  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保证收益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6.2红利事项在合同有效期内,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情况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最终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

  配,本公司将于每年的红利派发日,按照如下约定分配红利,并计入��应账户: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账户”及“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产生

  的红利,分别计入“个人交费账户”及“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2)公共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产生的红利,投保

  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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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

  2全部计入公共账户;

  3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将按第①条方式处理。投保人

  也可以变更红利处理方式,但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

  (3)账户注销后,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寄送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6.3账户价值本合同项下各账户的账户价值为:记入该账户的保费、红利、持续奖金及由这三

  项产生的保证收益之和;若有减保(见6.4),则应扣除减保部分。

  6.4减保选择权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公共账户账户余额。申请减保

  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约定比例,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

  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减保无减保费用。投保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行使减保选择权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