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3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50665.00元 | 10年 |
意外保障金100.0万 红利0元 满期生存金55.0万 投保人豁免0元 生存年金7250元 祝寿金0元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11.4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11.5 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 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11.6;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11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 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七十周岁和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 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0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n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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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