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年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25: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维持不变,直至第四十一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 十)。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
给付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友邦金喜年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喜年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PIAII(20110530)
基本保险金额×5%×(1+100%)
第四十一次至本合同满期
基本保险金额×5%×(1+95%)
第三十九、四十次
基本保险金额×5%×(1+90%)
第三十七、三十八次
基本保险金额×5%×(1+85%)
第三十五、三十六次
友中发2011-101号-1
保险条款
2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同;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
险人一百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
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第四条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 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三)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