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1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根据��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具体���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九)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二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