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1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生存现金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第四条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三)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