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1-03 09:4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主险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
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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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在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保险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现金价值权益
7.1 减额交清
如果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 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 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 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6的 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贷款利率 按本条款约定利率17。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
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 6 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 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6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7本条款约定利率:根据“保单贷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与 4.5%之较大者”计算,本 利率为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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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