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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1-03 09:4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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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争议处理。。.。。.。。.。。.。。.。。.。。.。。.。。.。。.。。.。。.。。.。。.。。.。。.。。.。。.。。.。。.。。.。。.。。.。。.。。.。。.。。.。。.。。.。。.。。.。。.。。.。。.。。.。。.。。.。。.。。.。。.。。.。。.。。. 8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 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 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 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 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 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 度等。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 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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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70 或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零

  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成立时,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过早期治疗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 度,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疾

  病身���,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