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裕祥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裕祥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2.4.1 养 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的约定领取日,即养老年金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日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
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日的保险金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养老年金,领 取标准(或首次领取标准)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
(1)含 10 年固定领取的平准领取: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 的对应日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 10 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 人在领满 10 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含 10 年固定领取的递增领取: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日按一定标准领取养 老年金,以后每月的对应日,领取标准=首次领取标准×(1+6%×距约定领取日经过 的整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如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可继续领取,直至 10 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 领满 10 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提前退休需要提前领取时,本公司按其提前退休时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现金价值及其选择的领取方式转换为养老年金并给付。 从约定领取日或提前领取日开始,被保险人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2.4.2 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的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综合 A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已参加当地(详见释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员工,必须全部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的其他员工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 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