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裕祥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的参保证明及交费证明;
(4)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 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 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