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3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
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
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 年日分配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储存生息,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 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附加合 同支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