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3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
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14 周岁(见 10.3)(含 14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提供初中、高中、大学三个阶段的教育金保障,您可以在投保时和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大学教育金,或投保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或投保 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组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初中教育保险
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 13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初中教育保险金。
高中教育保险
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高中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 1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高中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 1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
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
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大学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 1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大学教育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 2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